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9920 证券简称:联佳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广东顺德联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重大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董事长或者经理等行使。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如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董事会日常事务及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列席会
议并作记录、负责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以及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如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的印章。
第二章 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如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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