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5
证券代码:839934 证券简称:颐丰智农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0 月 14 日,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颐丰智慧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及《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
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
取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若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多家银行开设专用账户,但必须以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设置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司应为此拟定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的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发行认购完成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转出全部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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