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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5 17:53:00 股吧网页版
德中技术: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5


证券代码:839939 证券简称:德中技术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德中(天津)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德中(天津)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中(天津)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德中(天津)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本公司的子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且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三)公司、主办券商及商业银行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由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转出余额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
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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