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8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
主办券商
二〇一六年十月
1
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
第一次反馈意见之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已收悉贵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14 日出具的《关于四川睿健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
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四川睿健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睿健医疗”或“公司”)、主办券商、 北京市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律师”)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认
真讨论与核查,并逐项落实后进行了书面说明。涉及对《 四川睿健医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转让说明书”)进
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部分,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
行了修改和补充, 并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以楷体加粗显示。本书
面回复中的简称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未经特
别注明,以下财务数据,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本回复中涉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宋体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之回复
楷体(加粗) 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之修改或补充披露内容
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2
一、 公司特殊问题
1、 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
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
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
确意见。
回复: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 公司治理” 之“六、 公司资金占用或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担保情况”部分中补充披露如下:
“ 从报告期初始日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 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关联方
占用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同时,公司的主要股东签署了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 承诺函》, 承诺如下:“一、
目前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除四川睿健外,本人并未实际控
制其他企业或实体), 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方式占用四川睿健
资产、资金而损害四川睿健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企业作为四川睿健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
目前及将来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实体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占用四川睿健资金,也不
要求四川睿健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也不会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
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四川睿健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
意见。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复核了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的资金往来的性质、交易内容, 核查
了关联交易的会计凭证;核查公司大额货币资金流水情况,包括查看了货币资金明
细账、银行对账单、抽取了大额银行付款凭证;查阅了公司规章制度、三会制度、
三会决议文件;查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了解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 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认为: 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3
让系统“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的,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的挂牌条
件。
2、请公司说明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是否存在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若存在的,请公司披露被列入名单、
被惩戒的原因及其失信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说明核查方
式,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公司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 24 个
月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处罚的情形,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
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基本情况”之“三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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