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39942 证券简称:宏昌重工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已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由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徐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阳嘉富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胡晋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子女的公司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胡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袁春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胡晋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子女
7、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宏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子女的配偶
8、 被告
姓名或名称: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 12 日,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万兴
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48000000 元;借款期限
为 12 个月(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借款利率为市场报价利率
LPR 加 395 个基点(即月利率 7%);还款方式给“按约定还本”;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同日,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嘉富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胡魁、袁春苹、胡晋嘉、刘宏宇、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六被告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含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
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019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
欠息 2091831.28 元、罚息 2005500 元、复利 771354.19 元,共计 4 868 685.47
元。2020 年 5 月 21 日,因七被告无法偿还借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原告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
有限公司提供流动资金借款 48000000 元;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2020 年 5 月 21 日
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借款利率为市场报价利率 LPR 加 395 个基点(即月利率
7‰);还款方式为“按约定还本”;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同日,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沈阳嘉富宇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胡魁、袁春苹、胡晋嘉、刘宏宇、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六被告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产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含借款本息、罚息、复利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而支
出的一切费用。2020 年 5 月 21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欠息 2 284 799.69 元、罚
息 654850 元、复利 586968.44 元,共计 3526618.13 元。2021 年 6 月 28 日,被
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本金 500000 元。2021 年 6 月 29 日,
因七被告无法偿还剩余借款,以“借新还旧”方式,原告与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辽宁万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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