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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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5〕 192 号
关于给予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辽阳市首
山镇朝阳街 2-4 号。
荆云,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
人。
经查明, 辽宁宏昌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重工)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6 月, 宏昌重工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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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魁(已去世) 通过其控制的辽宁万
兴达特种漆包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达) 、 沈阳宏强
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 主要用于万兴达归还借
款。 2024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31,854,800
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6.21%; 2025 年 1 月
至 6 月期间, 日最高占用余额为 44,500,924 元, 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期末净资产的 8.68%。 截至目前, 公司尚未对上述资
金占用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 宏昌重工 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发生资金占用等
违规, 我司于 2024 年 9 月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0 号) 。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宏昌重工资金占用余额为
232,926,133.54 元。
宏昌重工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其控制的企
业占用公司资金, 未披露资金占用情况,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
则》 ) 第九十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第五十七条的规
定, 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荆云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 具体负责公司的
信息披露及财务事项, 参与占用资金的划拨审批,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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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 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第 6.2 条、 第 6.3 条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
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司作
出如下决定:
给予宏昌重工、 荆云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
全国股转公司
2025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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