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943 证券简称:长风股份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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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11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
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公司决策行
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杭州长风市政园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1,500万元的;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规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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