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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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六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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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友汽车”或“公司”)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用友汽车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于2016年8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就用友汽车
本次挂牌下发了《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就《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有关事项向用友汽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取得了由用友汽车向本所提供的证明和文件。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用友汽车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并基于用友汽车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用友汽车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致,各文件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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