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1-22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一月
目 录
一、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
二、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2
(一)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有关规定...... 2
(二)本次定向发行的对象...... 3
(三)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为核心员工、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 5三、关于定向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
见...... 5
(一)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5
(二) 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 5
(三) 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 ...... 6
四、本次定向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6
五、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6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 ...... 6
(二)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 8
(三)本次定向发行履行国资、外资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程序的情况.. 8
六、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9
七、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9
八、结论意见...... 10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受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民法典》《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定向发行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2023 年12 月 5 日就圣火科技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书》”)。2023 年 12 月 21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广东圣火传媒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函》(股转函【2023】3355 号)(以下简称“定向发行的同意函”)。公司取得定向发行的同意函后,及时确定了具体发行对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圣火科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圣火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则以前述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
意见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除另有说明外,与前述法律意见书所列声明事项一致,在此不再赘述。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均与前述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应当持申请文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中国证监会基于全国股转系统的审核意见依法履行注册程序。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注册,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
经核查,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股东人数为 3 人,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 1 名、机
构股东 2 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确定本次发行对象为 2 名新增投资者,包括新增自然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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