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工作效率,保障董事、董事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董事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总经理应向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董事会能够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董事可要求总经理或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为使其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解释。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和授权
第四条 董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发行其他证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董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董事会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七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审批公司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权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八条 董事会对投资的决策程序、权限及授权如下:
(一)公司的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审批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二)在股东会决定的公司投资计划范围内,公司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决策权限如下:
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公司下列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同时报董事会
备案: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成交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的;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成交金额均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或不超过 600 万的。
(三)公司拟决定的投资项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聘请独立的专家或中介机构组成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咨询,并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予以审议批准。
第九条 董事会对资产处置的决策程序、权限及授权如下: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符合下列情形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同时报董事会备案: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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