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03 16:44:45 股吧网页版
中诚咨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以下称“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视为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2、被担保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未来一年财务预测;

4、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

5、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6、银行信用;

7、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

8、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9、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10、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
说明;

11、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除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