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公告编号:2025-070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其他承诺人等(以下简称“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公司申请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
公告编号:2025-070
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三条 承诺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及时将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告编号:2025-070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所述的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外,承诺人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独立董事应当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向
公告编号:2025-070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正式施行。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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