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3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及其他担保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
第三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方式为保证、质押或抵押。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使公司面临潜在损失风险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
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被担保方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资金用途及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贷款政策的规定;
2、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3、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短期偿债能力较强;
4、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和其他法律风险;
5、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需具备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为除关联方以外的主体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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