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股东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同意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
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对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十二)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本规则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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