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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中诚咨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39962 证券简称:中诚咨询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12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中诚智信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如有,下同)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经董事会批准后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专户。
第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
用账户、临时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开设多个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如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归还(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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