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9963 证券简称:鸿泰股份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
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
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联系。
第三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四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主办券商、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指定人员的工作。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并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九条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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