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8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
告的《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材料、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材料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了《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 会议召开时间
开始时间:2020 年 5 月 18日上午 9:30
结束时间:2020 年 5月 18日上午 12:00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东鸿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会议的人员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 名,所持股份数为 95,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1.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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