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公告编号:2025-057
证券代码:839977 证券简称:新景祥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背景
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股东林文华与卢增文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在
协议有效期内,将其持有的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00,551股(占公司股本的 4.6125%)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卢增文行使。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
委托方(甲方):林文华
受托方(乙方):卢增文
鉴于: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委托方直接持有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景祥”或“公司”)2,100,551 股股份,占比
4.6125%。现委托方自愿将其所持有的新景祥全部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受托方行使。委托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委托受托方作为其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就委托的标的股份全权代表委托方行使表决权,受托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相关委托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1.1 协议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公告编号:2025-057
1.2 委托方同意无偿且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作为标的股份对应表决权唯一、排他的受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受托方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独立行使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等股东权利,授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
(2)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包括在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股东表决权)需要由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1.3 委托方将就新景祥股东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与受托方保持一致的意见,因此委托方不再就上述具体事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时,如因监管单位/机关需要等情况,需委托方出具委托授权书、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等事项时,委托方应予以配合。
1.4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委托方不得自行行使或者再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1.5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委托方始终将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使,如因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委托方持有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行使涉及的股份数额相应自动调整。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方不再是公司在册股东之日止。
第三条 双方承诺与保证
3.1 协议双方均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其约定内容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3.2 委托方在本协议签署时系新景祥的登记股东,有权委托受托方行使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及提名权。
3.3 委托方承诺并保证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委托期间,受托方为其所持公司股份享有表决权唯一、合法的权利人,并保证受托方独立行使委托权利,不对
公告编号:2025-057
受托方行使受托权利进行干预,在表决权行使及进行提议、提案、建议等过程中,均以受托方决定为合法、有效意见。
3.4 受托方承诺并保证将谨慎勤勉地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权利,且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