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9977 证券简称:新景祥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 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可行的基础之上,促进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和民主化,避免盲目投资,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投资效益最佳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公
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办法。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
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的投资规模坚持“量入为出、力所能及、有效控制和保障权
益”的原则。
第九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
第三章 投资审批
第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制的方式。董事会
应当确定对外投资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当由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 资产额的比例达到10%但未达到50%,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 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但未达到30%。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未达到上述第二款董事会审议权限下限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负责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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