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公告编号:2026-010
证券代码:839977 证券简称:新景祥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丰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1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321民初
872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吴锋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是挂牌公司的分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丰县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佳成
公告编号:2026-010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销售代理服务费 5518110.59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为:以 5518110.59 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诉讼受理费、保全费。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1 月 4 日收到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苏0321民初
8724 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丰县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5305568.48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 5305568.48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5 年 8 月 11 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6-010
案件受理费 50427 元,原告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丰县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丰县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应于七日内将该费用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将强制执行。保全费 5000 元,原告江苏新景祥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丰县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