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4 15:33:02 股吧网页版
中德诺浩: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994 证券简称:中德诺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
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3)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本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6)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 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需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若离职,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