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994 证券简称:中德诺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促进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明确经理的职权、职责,规范经理的行为,保障经理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并承担义务和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德诺浩(北京)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条 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经理助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全面预 算管理方案、年度经营计划、年度预算、 年度投资计划、重大项目投资方案等须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计划和方案;
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组织实施公司战 略及各项计划和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经理有权决定董事会授予权限范围内的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日常业务经营事宜,以及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资产处置等事项,超出董事会授予权限范围的须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经理在审批上述事项时,可以直接审批或经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十四条 经理拟定有关公司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提交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五条 经理在审批上述事项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六条 经理认为上述审批权限范围内相关事项对公司有重要影响时,可以提议将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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