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994 证券简称:中德诺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对公司的监督检查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
(五)签发监事会有关文件和通知。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章 监事会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和临时监事会会议。定期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原因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根据本规则第七条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股东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符合前款规定的上述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主席应及时要求提议监事补正,并在提交补正后的书面提议后 10 日内发出召开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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