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9994 证券简称:中德诺浩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
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德诺浩(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及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实行人员、机构、资产、财务、业务分开,各自独立运作、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与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第八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实施正常经营范围内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资源等利益,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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