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受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迎顺”、“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新迎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新迎顺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新迎顺的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相关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新迎顺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新迎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有关事宜予以公告。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应当载明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 5月 6日9:00在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香年广场 T2 楼
18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通知一致,前述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
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54,069,46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21%。
2.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以书面方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下述议案:
1.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9,463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股反对;0 股弃权;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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