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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新迎顺: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0016 证券简称:新迎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逐项审议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维护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规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外,还需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
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提供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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