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0016 证券简称:新迎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逐项审议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及《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其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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