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0016 证券简称:新迎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逐项审议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三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文本;
(五)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或尽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简称“担保事项负责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员有义务核实主合同的真实性,以防止出现骗取公司担保的情形。
第二节 担保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的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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