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3
证券代码:870016 证券简称:新迎顺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逐项审议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
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新迎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股
东会年会可讨论和决定《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第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权限以外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投资等事
项;
(十三)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审议批准第九条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权限以外的金融机构融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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