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6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源恒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19)第009号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9层,邮编:100026电话(Tel):(010)85879199传真(Fax):(010)85879198
二〇一九年五月
关于
北京博源恒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理【意】(2019)第009号
致:北京博源恒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源恒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博源恒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宜及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1、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6日1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14号环星大厦D座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41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0.84%。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韩京华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公司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报告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2018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性交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通知中载明的事项逐一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