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19)法意字第213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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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赛康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19)法意字第213号
致: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硕之律师、杨曦律师参加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下午3点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指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法律意见书——赛康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依照《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公司各股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4月22日召开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4月22日公告了《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称“《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等内容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7日公告了《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变更进行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2019年5月19日下午3时,本次股东大会于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黑龙滩镇四海社区溪湖大道1号黑龙滩长岛天堂洲际酒店1楼元通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德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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