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023 证券简称:赛康智能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修订公
司治理相关制度规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赛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六)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 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 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推荐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 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 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
(五)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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