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4-04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70024 证券简称:匡宇科技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建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繁、王玉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炜桃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的订货要求先后签订并依次履行了多份《购销合同》,被告在履行《购销合同》过程中累计欠原告
公告编号:2019-007
16,777,573.92元货款。
2019年1月2日,原告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777,573.92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3,355,514.784元;
3.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
4.判定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期间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按照同期存款利息计算);
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依据:
《购销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以合同总价款5%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日,视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被告需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买卖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买卖双方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5民初1号)。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皖05民初1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777,573.92元,违约金3,355,514.78元,合计20,133,088.70元。
公告编号:2019-007
(二)解除原告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
(三)驳回原告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情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4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7465元,由原告上海匡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65元,由被告安徽银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接受判决结果,并将做好二审准备工作,积极追索欠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该诉讼未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已停止与被告的合作,对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将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被告尚未还款,公司已计提了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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