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870026 证券简称:锦泰保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同意 13 票,反
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规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
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公司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利益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
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维护公司经营的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
量和规模。
公司关联交易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不得制定明显不利于公司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条 关联交易应结构清晰,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不得通过隐瞒关
联关系等不当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外部监管以及报告、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主动穿透识别关联交易,动态监测交易资金来源和流向,及
时掌握基础资产状况,动态评估对风险暴露和资本占用的影响程度,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节 关联方
第七条 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公司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公司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 5%但对公司经营管理
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八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条 公司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以下自然人、法人或
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以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公司有影响,与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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