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0026 证券简称:锦泰保险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含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撤销监事会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0 票;议案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
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及决策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
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术语之含义及未载明之事项均适用公司章程之规定,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援引的依据。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
与股东会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全部或部分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审议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二)审议独立董事报告;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等事项。重大对外投资是指涉及的单个投资标的金额或该笔交易发生后单个标的当期最高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与核销、重大资产抵押事项是指涉及的单笔金额或该笔交易发生后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与同一关联方之间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3000 万元的交易;与同一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设立法人机构事项。法人机构是指公司直接投资并对其实施控制的境内外公司;
(十六)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和股权激励计划方案等中长期激励方案;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终止挂牌相关事项;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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