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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5:51:08 股吧网页版
宏灿股份: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 0104 民
初 8104 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反诉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
2、 被告(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 21 日,宏灿公司与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签订
《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工程合 同》(合同编号:XTBY-2019-G04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宏灿公司负责本 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上海宏灿公司组织人员、资金、设备等按照 合同履行施工任务,然而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 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延期支付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述合同的工程进度款。现本案件由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25,435,776.01 元及逾期利息 2,281,424.29 元
(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自 2020 年 6 月 29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28 日,以 7,167,455.35 元为基
数计算为 302,775.25 元,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
以 24,163,987.21 元为基数计算为 923,064.34 元,自 2022 年 7 月 29 日
起暂计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以 25,435,776.01 元为基数计算为
1,055,584.70 元,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2. 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5,087,155.20 元(以被告逾期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
基数,按照 20%计算);

3. 确认原告在 25,435,776.01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
体智慧亮化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诉讼理由:

2019 年 10 月 21 日,原、被告签订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项
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 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委托原告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采
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承包,合同总价款为 23,891,517.82 元,并约定了付款期 限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安排人员、资金、设备等完成图
纸内的施工任务。原告施工完毕后于 2020 年 6 月 28 日向被告提交验收资料,
要求被告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接到验收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被告收到验收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当为原告向被告提交验收材料的时间即 2020 年 6 月 28
日。被告应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进度款 7,167,455.35 元。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工程结算,并向原告支付 相应的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 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 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有权获 得案涉工程款并在该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依法提出诉讼 请求。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逾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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