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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宏灿股份: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
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为履行监事会主席职务 。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履行职责具有独立性,不受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人员的干预、阻挠。公司应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监事会工作经费及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素质: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诚信、勤勉、忠实履行职责;

(三)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沟通的能力。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与公司在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配偶和直系亲属关系;

(七)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八)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九)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人提交股东会或者监事会表决。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公司现任监事发生本制度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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