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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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 理规则》”)、《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本章程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做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九)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者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
(十六)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第三条和第四条关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行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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