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7 月 17 日,我公司下载出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区人
民法院 2025 年 7 月 16 日作出的被执行信息,案号(2025)新 0104 执恢 835
号。
2025 年 8 月 14 日,双方就上述恢复执行案号为(2025)新 0104 执恢 835
号签订解除《判决(裁定)债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并在 2025 年 8 月 24 日签
订确认书,双方共同确认《执行和解协议》已作废,》《判决(裁定)债权转让
合同》对甲乙双方均不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就【2024】新 0104 执 3829 号、
(2025)新 0104 执恢 835 号案件再无执行争议。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案号(2025)新 0104 执恢 835 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新疆天佑
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新 0104 民 初 286 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区人民法
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新 0104 民初 16722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 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 次性支付原告新疆天佑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 1,668,951.14 元。
2026 年 3 月 27 日,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2026)新 01 民终 381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9,820.56 元(宏灿公司已预交),由 宏灿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天佑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季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上海宏灿公司与天佑瑞祥公司以联合体投标新铁宝悦公司
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项目合同》(合同编号:HC2019111501,下称《合同》),约定被告将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绿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服务委托原告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承包,合同总价为 1,400 万元。《合同》签订后,天佑瑞祥公司组织人员、资金、设备等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任务。因《合同》约定了“背靠背”条件,加上上游新铁宝悦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导致上海宏灿公司未向天佑瑞祥公司支付后续工程款项产生合同付款纠纷。
后公司于 2024 年 11月 4 日公司与新疆天佑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
执行和解协议【(2024)新 0104 执 5666 号】,作为被告公司于协议签订内 3 日
通过银行支付 700 万元,剩余款项 7,714,973.15 元约定通过债权转让形式支付,具体如下:
协议签订后 3 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1000000 元);
原告收到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1000000 元)后 2 日内向申请法院撤销对被告
的强制执行和限制高消费,被告应在 2025 年 1 月 8 日前向原告支付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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