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证券代码:870029 证券简称:宏灿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6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6 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
院的执行裁定书(2026)新 0104 执恢 337 号。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 限公司的存款、收入 15,753,405.01 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 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 94,953.00 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 的实际费用。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李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法定代表人
被告
姓名或名称: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 17 日,宏灿公司与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签订
《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HC20190617,
以下简称《合同》),2019 年 10 月 21 日,宏灿公司与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
业有限公司签订《丝路天街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亮化项目设备采购安装及相关 服务项目工程合同》 (合同编号:XTBY-2019-G047,以下简称《合同》),约定 由宏灿公司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工作。《合同》签订后,上海宏灿公司组织人员、 资金、设备等按照合同履行施工任务,然而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 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新疆新铁宝悦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延 期支付上海宏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的工程进度款。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原告上海宏灿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保证金 299700 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126,668.74 元(利息以
1,497,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先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6454.79 元(利息以 1,500,000 元为
基数,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先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21 日)。
诉讼理由:原告与被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签订了《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
合体智能化项目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缴纳 3,000,000元作为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能化项目合作的工程保证金,被告应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前将其中 1,500,000 元的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剩余 1,500,000 元的
工程保证金在《二宫地区文旅商业综合体智慧街区项目采购合同》第四次付款
时退还给原告,原告已按照合作框架协议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2019 年 5 月
14 日向被告支付完毕所有保证金,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请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退还任何一笔保证金。
二、原告上海宏灿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本金 25,435,776.01 元
及逾期利息 2,281,424.29 元(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29日起至 2021 年 7月 28日,以 7,167,455.35
元为基数计算为 302,775.25 元,自 2021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28 日,
以 24,163,987.21 元为基数计算为 9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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