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草案)
二〇二五年十月
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风控(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由刘昳蓉、鲁毅、袁小军、天津复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安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 位共同发起设立。
第三条 公司名称: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61 号楼 709 室。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纪守法,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员工权益,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工程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不包含医用软件);基础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经济贸易咨询;投资管理;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健康管理(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企业策划;市场调查;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并备置于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以 2016 年 4 月 30 日为审计基准日,风控(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审
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5,810,102.57 元人民币,以经审计中净资产中的 500 万元折合股份有限公司股本,共计折合股本 5,000,000 股,每股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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