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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9 15:33:41 股吧网页版
风控工程: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0044 证券简称:风控工程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的组织、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和依法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在本规则中,股东会指公司股东会,股东指公司所有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通过具体会议决议的方式,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且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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