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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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 0080 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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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6】第0080号
致: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风控工程”)的委托,委派肖小保律师、杨华君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会议审议事项的内容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 年 3 月 30 日, 公 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上午 13:00 在北京市朝阳区八
里庄西里 61 号楼 710 室公司会议室。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 本次股东会的登记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总数 1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 10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通讯方
式及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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