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25
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法东徐意字【2021】第 A052101 号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 office A 座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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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以及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公司向本所出示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电子材料以及口头陈述等均为真实、完整和有效的;相关文件的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陈述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GongGao,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请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江苏华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GongGao》(GongGao编号:2021-01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提示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范友湖先生主持。经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记载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
册》(权益登记日 2021 年 5 月 20 日),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签到簿等会议登记资料、文件进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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