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11-29
关于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杭证字[2016]第20-1号
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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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拓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及公司的有关事实,本所律师在对公司与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情况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现就反馈意见中涉及律师需要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属于《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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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公司业务资质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经营、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答复:(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历次变更的工商登记资料,以核查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并查看了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合同、发货单、收货单及相关凭证,到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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