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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4-18 18:11:24 股吧网页版
万谷机械: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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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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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e-mail):qianan2016cheng@163.com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规定以及《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仟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袁珺、屈应潮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根据第一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关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于2019年3月28日在指定平台全国股转信息披露平(www.neeq.com.cn)公告了《郑州万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了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召开时间、召开地点、股东登记等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17日上午9时00分如期举行。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陆学中先生主持,完成了全程议程。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7人,持有本公司31,965,7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审议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公告所列明的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审议《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审议《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4、审议《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5、审议《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6、审议《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审议《关于续聘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拟向中国银行申请借款并以自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议案

押担保》议案

10、审议《关于关联方为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十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均为:由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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