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870055 证券简称:创易技研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苏州创易技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苏州创易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创易技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苏州创易技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和其他权利限制安排。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公司应当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
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工作日
内公告,公告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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