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6-0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40 号
关于对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辽宁科宇机械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股份),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锦经济开发区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
陈玉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
孙乃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经查明,科宇股份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 年 3 月 2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玉兰质押科宇股份股
权 2,770,000 股,占比 9.23%,包括本次质押股份在内,如果全
部被限制权利的股份被行权,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2023 年 3 月 14 日,科宇股份补充披露相关公
告。
科宇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实际控制人陈玉兰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并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董事长孙乃祥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科宇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玉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孙乃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
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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