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海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等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中国(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未对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亦未对非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公司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数据、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布了《南京海
融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通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在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 568 号生命科技小镇北区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961.3517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9.36%。
3、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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