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0073 证券简称:力美照明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佛山市力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到日期:2025 年 12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2 月 10 日
作出主体:九江市生态环境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瑞昌力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5-032
(一)违法违规事实:
利用抽水泵将废水收集池超声波清洗废水偷排至雨水管网违法属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对瑞昌力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瑞昌力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处罚未对公司财务方面造成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公告编号:2025-032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瑞昌力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服从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并将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人民币贰拾叁万元的罚款。
瑞昌力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现有废水集中交有废水处理资质的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处理。
五、备查文件目录
《九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九瑞环罚〔2025〕15 号】
佛山市力美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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